第一项:[产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1)通用名称
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指产品形态、食品分类属性等),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 (2019年第26号)》中规定的分类(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如下表所示)。
2019年第26号规定的通用名称 | |
序号 | 食品分类 |
1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无乳糖配方食品 |
2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低乳糖配方食品 |
3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 |
4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 |
5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 |
6 |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 |
7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补充剂 |
8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 |
9 | 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
10 | 特殊医学用途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 |
11 | 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 |
12 | 特殊医学用途增稠组件配方食品 |
13 | 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 |
14 | 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 |
15 | 特殊医学用途XX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
(2)商品名称
①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
②产品的商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保健食品及特医食品名称相同。
③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数字、字母(®除外)、图形、符号等。
第二项:[产品类别]
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具体见下表。
标准 | 产品类别 | |
GB 29922 |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 蛋白质(氨基酸)组件 |
脂肪(脂肪酸)组件 | ||
碳水化合物组件 | ||
电解质配方 | ||
增稠组件 | ||
流质配方 | ||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
全营养配方食品 | ||
GB 25596 | 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 | |
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 | ||
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 | ||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 | ||
母乳营养补充剂 | ||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
第三项:[配料表]
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及有关规定,要点如下:
(1)原料的名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有关规定标示具体名称。例如,若使用固体玉米糖浆,则应标示“固体玉米糖浆”或“淀粉糖(固体玉米糖浆)”。
(2)配料
①产品配方中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应按配方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②产品配方中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按照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其他成分(如叶黄素)、食品添加剂、其他配料(如可食用菌种)的顺序标示,其中维生素、矿物质等按照营养成分表中的顺序排列。
(3)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①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②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③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第四项:[营养成分表]
以任意尺寸的“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 100g/每 100mL以及每100kJ产品中的能量(kJ)、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也可同时标示每100kcal产品的量;非液体产品还可标示每100mL标准冲调液的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的含量。选择性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注意事项如下:
①能量及营养成分应标示具体数值,并提供其确定依据。每100g/每100mL和每100kJ产品中的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的数值应具有对应关系。
②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名称和计量单位应与GB29922、GB 25596一致,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应综合考虑产品配方投料量、原料质量要求、生产工艺损耗、货架期衰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因素。
③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应不少于GB29922、GB 25596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应的小数位数
④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
⑤需冲调后食用的,若标示了每100mL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在备注中标明每100mL冲调液的配制方法。
⑥GB 25596中营养素比值的要求(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等)可选择性标示。
⑦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GB29922、GB 25596的限量要求。
第五项:[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
相关描述应有充分依据,结合产品配方特点、工艺特点、营养学特征等进行客观描述或说明,包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产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征描述、配方原理的解释等。描述应客观、清晰、简洁,便于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不应导致使用者产生误解。描述内容应结合产品配方、产品类别、临床研究材料、产品标准要求及检测结果等确定。
(1)可进行的描述
①对产品配方特点、配料来源、配料或成分的定量标示(如乳糖含量、中链甘油三酯添加量)、营养学特征(如能量、供能比)等进行描述或说明。
②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需标示中链脂肪占总脂肪的比例。
③电解质配方:可标注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即食状态下碳水化合物和电解质的含量等。
④碳水化合物组件:可标注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即食状态下每 100mL 产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等内容。
⑤蛋白质组件:应标注蛋白质来源及组成。
(2)不可进行的描述
①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应作为配方特点进行描述。如GB25596 中规定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对于这类产品,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中不宜出现“马铃薯淀粉经预糊化处理”、“未使用果糖”等描述。
②不得使用以下内容:
a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如天然、最优);
b具有功能作用的词语,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和保健等作用的词语;
c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d对产品使用无指导意义的描述或说明;
e与产品配方特点和(或)营养学特征无关的内容等。
③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第六项:[组织状态]
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如粉状、颗粒状、液态等。
第七项:[临床试验]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对所开展的临床试验进行概括性描述,对临床试验研究目的、临床试验设计、观察人群、样本量、观察周期、对照样品、主要/次要观察指标、观察结果等内容进行客观阐述。
第八项:[适用人群]
根据产品类别,按照GB 29922和GB 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已批产品的食用人群如下表所示
标准 | 产品类别 | 已批产品 | |
GB 29922 |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 蛋白质(氨基酸)组件 | 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需要补充蛋白质的人群 |
脂肪(脂肪酸)组件 | 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需要补充xx脂肪(脂肪酸)的人群 | ||
碳水化合物组件 | ①术前需要补充碳水化合物的人群②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需要补充碳水化合物的人群等 | ||
电解质配方 | ①因腹泻需要补充xxxx的人群 ②术前禁食需要补充xxxx的人群 ③因腹泻等原因导致轻至中度脱水需要补充水和电解质的人群 | ||
增稠组件 | 吞咽障碍和(或)有误吸风险的人群。 | ||
流质配方 | 需要限制脂肪摄入、消化吸收障碍等医学状况下的人群。 | ||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 氨基酸代谢障碍的人群 |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的xx患者 | ||
全营养配方食品 | ①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需要补充营养的人群 ②消化吸收不足造成营养不良的人群 | ||
GB 25596 | 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 | 乳糖不耐受婴儿 | |
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 | 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 | ||
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 | 食物蛋白过敏婴儿 | ||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 |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 | ||
母乳营养补充剂 |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 | ||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 氨基酸代谢障碍婴儿 |
注:即食状态下每 100mL 含有 12.5g 碳水化合物的配方,产品适用人群可表述为“术前需要补充碳水化合物的人群”,渗透压不宜高于 320mOsmol/kg。
第九项:[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1)食用方法
应明确产品的具体摄入途径(例如,口服或管饲),若产品需冲调后食用,应对冲调用水的温度范围、冲调方法和步骤等进行标示,并提供确定依据。可选择性对产品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冲调后产品保存方式等内容进行描述。
(2)食用量
描述方式①: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准确标示为ml/日,g/日,kcal/kg体重 ,kJ/kg体重。
描述方式②:“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年龄、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确定”或类似表述。
(3)其它
①应标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年龄、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确定”或类似表述;
②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③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需标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矫正月龄、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确定”或类似表述;
第十项:[净含量和规格]
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GB7718附录 C)。
第十一项:[保质期]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补贴、补印、篡改。可以采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表述方式。
第十二项:[贮存条件]
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要求、阴凉处贮存、常温贮存等。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对贮存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特别注明。
第十三项:[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1)应标示项
①“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②“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③“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营养”;
④“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单独食用”或“不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应配合添加XX食品”等;
⑤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食用本品”;“根据不同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情况,当生长发育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矫正月龄婴儿的正常范围时,可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转为普通婴儿配方食品或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或类似表述;
⑥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医食品:“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⑦渗透压: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母乳营养补充剂、蛋白质(氨基酸)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品、电解质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产品应标示产品即食状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的渗透压,应提供渗透压的检测报告,标示“本产品(标准冲调液)的渗透压约为XXX,供使用参考”或类似表述;
⑧电解质配方食品:“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及产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离子浓度”等类似表述;
⑨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类似表述。应根据产品配方特点、适用人群等标示不适宜人群。
(2)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标示项
①“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XX危害”;
②“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说明;
③“产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适)”;
④“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
⑤“使用期间应避免细菌污染”;
⑥“管饲系统应当正确使用”;
⑦“包装不能用于微波加热”等注意事项。
参考法规:
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
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
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
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
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
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 (2019年第26号》